一、民事糾紛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是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為內容的爭議。民事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如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另一類是人身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如名譽權糾紛、繼承權糾紛等。民事糾紛有三個特點:第一,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第三,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具有可處分性,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 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主要有工程咨詢合同糾紛、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糾紛等。侵權糾紛,是指一方當事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或者人身權而產生的糾紛。建設工程可使可使用他人的專利、工法等造成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等。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二、行政糾紛建設工程行政糾紛,是在建設工程活動中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由于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一方面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應當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應當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做到自覺守法。在各種行政糾紛中,既有因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所引起的糾紛,也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逃避監督管理、非法抗拒監督管理或誤解法律規定等而產生的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易引發行政糾紛的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1 . 行政許可。2. 行政處罰。3 . 行政強制。4 .行政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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