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公司辯護詞應該怎么寫?
被懷疑盜竊公司的財物之后辯護詞在書寫時必須要注明自己在盜墓時間具體在做什么,述說相應的事實和具體情況,無論公訴人如何堅持,都無法提供被告人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備犯罪條件、機會和可能的證據。對于犯罪中止,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輕微。做有益己方的闡述。
二、盜竊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員:
xxxx事務所接受吳某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被告人吳某某盜竊罪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認真分析了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1、被告人吳某某在案發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紀尚輕,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響。懇請法官依據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試行)》實施細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考慮。
2、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輕,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確實是因為家庭太過貧困,加之平時法律意識不強,又一時貪圖小利,并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
3、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這一態度是應當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歸案后,對整個作案過程主動的做了詳細的供述,認罪態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件的事實,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確有認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現。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懇請法庭予以認真考慮此節,對被告人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4、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盜竊金額總計 元。可見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明顯較輕,其社會危害性也較輕。
5、被告人吳某某以前從未受到過任何刑事處分。歸案前一貫表現良好,是初犯、偶犯,沒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沒有充分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惡性均與慣犯有著明顯的區別,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6、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7、被告人吳某某已退贓。本案中被告盜取的游戲機、手表、手機及平板電腦均已退贓。故請法庭在量刑時加以考慮。
8、建議宣告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其犯罪后的表現,又系初犯,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所以,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犯罪行為固然為法律難容,理應懲罰,但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積極悔改,具有多項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辯護人建議合議庭按照我國刑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對被告人吳某某寬大處理,給予緩刑的處罰,以達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頭,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辯護發言,請法院慎重考慮并采納。
辯護人:
年 月 日
職員若是想要通過提交盜竊罪的辯護詞,來證明自己沒有盜竊,或者是向憑借該辯護詞可以減輕自己的處罰,除了需要提交合格的辯護詞之外,還需要向審理案件的檢察院,提交能夠證明自己在辯護詞之中的言辭的證據,否則辯護詞在提交之后,可能并不會起到什么作用。
入室盜竊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盜竊罪量刑標準
盜竊罪請律師多少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房產證解除抵押有期限嗎
2021-02-22形式發票要列舉清楚哪些內容
2021-03-18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可否提出和解申請
2021-01-05死刑有哪些情況下可判處死緩
2021-02-25假釋考驗期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2021-02-02公交車下客時人被撞責任認定標準
2021-02-25父母離婚誰是監護人
2021-01-04九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04交通肇事如何賠償
2020-12-24婚內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2021-03-05裝修合同逾期多久解除合同
2021-01-13合同保全有哪些功能
2021-02-25債權債務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2021-01-10關于不辭而別員工的處理建議
2021-02-05一房多賣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么
2020-11-12工會如何發揮作用
2021-02-02勞務派遣國外生病死亡如何賠償
2020-11-25人壽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嗎
2020-12-04房屋保險中的分類有幾種
2020-11-27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