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后家屬如何遞交證據?
證據的采集工作主要是由辯護律師來進行的。因為犯罪嫌疑人可能處以羈押期間,不能進行搜集工作,在這期間可以找一名律師,來代其行使權利。并且可以幫當事人提供保釋。還有在法庭上面給當事人辯護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三十八條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質證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檢察院如何審查案件?
1.需要補交證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
2.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3.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的:
A.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檢察院可以派員參加;
B.也可以自行復驗、復查、商請公安機關派員參加。
3.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
A.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獲取、制作過程;
B.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必要時進行技術鑒定。
三、審查起訴階段怎么進行鑒定?
1.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需進行醫學鑒定:
(1)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醫學鑒定;
(2)可以由檢察院進行【必要時】:
A.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派員參加;
B.必要時聘請醫學、專門鑒定機構鑒定人參加。
(3)也可以由檢察院送交由鑒定資格的醫學機構進行。
2.精神病醫學鑒定:
(1)發現犯罪嫌疑人由患精神病可能的:檢察院應當依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
(2)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可能而申請進行鑒定:
A.檢察院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
B.由申請人承擔鑒定費用。
一般來說,無論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審查結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家屬都可以為其聘請代理律師,以便于充分與犯罪嫌疑人進行交流,因為律師具有會見權,同時作為專業人員,能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庭審理階段又能為其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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