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撤訴嗎?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受害人是不能撤訴的,既然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那就說明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本身就是公訴案件。只要是公訴案件,只有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之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才可以撤銷案件。很多時候,就算受害者已經原諒了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依然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是什么?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搜集的證據進行全面復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又是偵查工作的深入和發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證案件的質量。
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結束后移交的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實、證據、公安機關偵查是否合法等事項進行審查時,一般來說,如果案件在審查后,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提起公訴后,案件的受害一方是不能夠再撤訴的,因為被告已經違反了法律,就必須受到制裁。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撤回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告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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