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羈押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只要是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機關移送還是檢察機關移送,也不論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都應該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批準可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僅就這一法條而言,《刑事訴訟法》并未區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未被羈押兩種情形,而是對所有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都作了一致的規定:公訴機關應當在一個月至多一個半月內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二、檢察院受理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后,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綜上所述,如果嫌疑人沒有羈押,可能采取的是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偵辦結束,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只要案件不是重大復雜的,審查起訴不會超過一個月,檢察院就會做出決定。這個中間,可能涉及退偵,這樣反復兩次,審查期限就要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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