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瀆職罪經濟損失辯護詞書寫需要注意哪些
1.有無犯罪事實;
2.現有證據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被控犯罪事實為被告人所實施;
3.現有證據所能證明事實的具體情況(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事實情況),以及對證據“三性”的辯駁;
4、檢方所認定事實中存在的邏輯問題。
二、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一)實體方面:運用犯罪構成理論和刑法相關具體規定,來評斷已經查清的事實是否能夠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根據,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名、一罪還是多罪、具體刑罰。
1.犯罪事實的定性: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罪名);
2.構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罰,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偵查機關的辦案過程中,有無訴訟程序上的違法現象。以及人民法院審判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定公開審判要求的情形,是否違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剝奪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以及法院審判組織的組成是否合法等。
三、關于量刑意見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節
1.刑法總則規定有18個量刑情節:
犯罪主體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刑法》第18條,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聾啞人。《刑法》第19條,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盲人。《刑法》第19條,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國家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有著嚴格的標準,書寫的格式,即使自己不會,同樣可以求助于專業人士,所以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應對,不能因為自己的準備不足而導致事情無法處理,這類問題經常發生在生活中,雖然沒有難度,但是出現的幾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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