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后繼續偵查嗎?
檢察院批捕后還可以繼續偵查,其實這種情況下并不能說是案件退回到了公安機關,因為案件一直就在公安機關,都沒有移交到檢察院所以談不上是把案件退回。只不過是人民檢察院會退回刑事案件的案卷,公安機關只是提請批捕,此時沒有移交案件。
二、批捕的需要什么條件?
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拒執罪到公安局什么部門立案?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不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對于無視法律的權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必須繩之以法,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尊嚴。因此,科學、及時、有效的懲處這種犯罪,是司法系統特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也是解決好“執行難”的重要途徑。我國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在第313條也規定了此罪,并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為了保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從上述規定來看,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基本上具備了一個比較完善的刑事法律體系。但在司法實踐中,該罪的適用并不盡如人意,實施起來也存在著諸多的困難和問題,現結合工作實際,對該罪進行淺要的分析。
檢察院同意公安局機關的批捕請求,一般都是人為其收集了部分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但是若此主體的犯罪情節嚴重,即使在被逮捕之后,公安機關若是確定還能找到其犯罪的證據,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繼續偵查的請求的。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廠工人出車禍死亡誰的責任
2021-01-31試點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納稅
2021-01-13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保險公司怎么賠償
2020-12-26未生效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2020-11-29新三板定向增發的流程
2020-11-28能否追索以前未履行的贍養費
2021-03-26質押關系還是保管關系是怎樣的
2021-01-15擔保合同連帶責任無效的依據有哪些
2021-03-11購房合同平面圖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01商鋪員工在商場摔傷的話誰來承擔責任
2021-01-28集資房再上市要滿足五年嗎
2020-12-31買別人單位的集資房應注意什么
2020-12-07借他人身份入職工傷如何賠償
2021-02-02勞動防護措施有哪些
2020-11-18人壽保險如何投保
2021-02-09保險合同有什么特點
2020-12-30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2021-03-04什么叫做追償
2020-12-04保險合同期滿誰能領保險金
2020-12-06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什么限制和原則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