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偵2次如果證據不足人還要進去嗎?
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后,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后,認為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并沒對告知當事人作出規定,因此此階段檢察院沒有通知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檢察院一般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退偵的次數以兩數為限,如果在兩次內沒有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話,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及時釋放當事人,則存在超期羈押的問題,那么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要求賠償。
公安機關對退偵撤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二次退偵后多久到法院上訴
退偵期間發現新罪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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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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