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有哪些?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二、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并且后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范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里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②主要證據的搜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采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搜集證據。
退回補充偵查的目的在于為了進一步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補充偵查是有次數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兩次補充偵查期限內仍然沒有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則需要立即釋放當事人。
二次退偵后多久到法院上訴
退偵兩次后還會判刑嗎?
起訴審查后退偵是什么意思?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第三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
2020-11-20房子一般多少年拆遷
2021-03-13村干部賄選如何處罰
2021-01-1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2020-12-18車禍多久不起訴什么時候過期
2021-03-12定額發票能報銷嗎
2021-03-09醉酒駕駛累犯怎么判
2021-03-21如何區分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
2021-03-02哺乳期可以調崗嗎
2020-11-21不激納養老金是否屬勞動爭議
2021-03-04工傷和意外險的醫療費怎么樣賠償
2021-01-22酒后駕車被撞死 保險公司可拒賠?
2020-12-02保險與法:車輛定損誰說了算
2020-11-17機動車停運損失保險是否承擔責任
2020-12-09火災保險賠償賠償標準
2020-12-25什么是保險欺詐
2020-12-07保險合同的含義與特征有哪些
2021-03-04保險單車架號錯了理賠怎么進行
2021-02-21保險公司定損價格過低,車主的修理費差距應該怎樣解決
2021-02-02土地出讓附著物怎么交稅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