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滅的情形
1、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本質上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設定的物權,一般以居住權人的生存期限為最長存續期限,如居住權人死亡(包含宣告死亡),居住權人因失去權利這一要件,自然歸于消滅。
2、房屋標的物滅失。居住權的標的物是以房屋為客體,房屋又是居住權存在的客觀基礎,一旦客觀基礎喪失,從而導致居住權喪失。
3、居住權的存續期限已屆滿或解除條件已成就。當事人對居住權的存續期限有明確約定的,在該期限屆滿時,居住權即歸于消滅,另外,居住權的設定可以附解除條件,在該條件成就時,居住權亦歸于消滅。
4、居住權的自由處分。居住權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依照民事處分原則,也可以對居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比如,在居住權利存續期間,居住權人基于其它目的或更好地維護房屋所有人的權益,居住權人可以對其享有的居住權進行放棄處分,從而居住權歸于消滅。
(二)法律效果
1、房屋的歸還。除因房屋標的物等原因而消滅外,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權消滅時,有歸還房屋的義務,如果居住權是因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的,則其繼承人有歸還房屋的義務。
2、附屬設施的取回。居住權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內設置一些設施,同時,也可對房屋進行裝修,這些設置并非房屋的結構組成部分,居住權消滅時,居住權人對其仍享有所有權,可將上述設施取回,但要恢復房屋的原狀。
3、費用的償還。居住權存續期間,對于房屋的特殊修繕費用應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當房屋須進行特殊修繕時,居住權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修繕,房屋所有人未進行修繕,而該修繕又確有必要的,居住權人可自行修繕,居住權消滅時,房屋所有人應償還居住權人支付的修繕費用。
以上就是關于居住權喪失的各種事由,一般而言居住權是終身性,但是不可繼承和轉讓,但是隨著一些特別事件的發生,比較離婚等原因,居住權是會失去的。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可繼續在我們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我們有專業的團隊可為您提供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職工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2020-12-21強拆程序違法是否需要賠償
2021-03-15商標侵權侵權多少認定
2020-12-26無期徒刑怎么算立功
2020-12-14遺囑公證步驟是怎樣的
2020-12-17勞務派遣合同要怎樣解除
2020-12-13員工擅自離崗怎么處理
2020-12-04資產重組職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3-05投保時注意事項及須知事項有哪些
2021-02-02什么是免責條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免責條款主要包括什么
2020-11-28單獨的航班意外險不包括航班延誤責任
2020-11-21如何區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2021-02-15什么是保險合同
2021-03-21人身保險的索賠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1-01-04保險合同對于違法行為是否免責
2021-03-01法律對保險事故的鑒定是怎樣規定的
2021-02-28投保人在投保時要保護自己的利益應該如何處理呢
2020-11-12保險公司在投保中有哪些義務
2021-01-24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研究
2020-12-02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保戶須知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