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后怎么處理?
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應當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并進行審查起訴,由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
1.監察案件的調查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在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前階段發揮著實質意義上的相同作用。在被調查人“獲得辯護權”的表述、時間與方式上也應作出審慎考量。監察體制改革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改革,應當妥善處理好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不能“只轉權力、不轉權利”,顧此失彼。
2.監察委員會既非偵查機關、也非司法機關,其無法自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檢察機關必須依職權對監察機關移送之“監察案件”予以轉化,按照管轄范圍進行刑事立案。唯此,審查起訴方有依據,職務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才能繼續進行。
3.關于涉及被調查人或犯罪嫌疑人財產權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檢察機關立案后,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由檢察機關作出。對需要審查逮捕的,可以決定先行拘留,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應及時作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決定。
4.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公訴,檢察權在本質上主要表現為公訴權。應該按照檢察機關就是公訴機關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訴職能為核心、主導的審判前程序。”這符合“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對于合理改造審判前程序的基本要求。整體來看,監察體制改革將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有利于檢察機關專注于審查起訴工作,為檢察權向公訴權的回歸提供了良好契機。
5.監察委調查人員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對于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根據監察委的職責,需要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以在公職人員違法犯罪時,可以直接由監察委進行立案調查,但必須經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后,才可以進行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決。
勞動監察受理投訴條件及范圍
什么時候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行政監察法監察對象的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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