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的法律解釋:
(一)職工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1、從屬性上看,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包括體力和腦力勞動者。能取得“工資”,實質就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既包括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包括了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形式的臨時工、學徒工等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亦屬職工的范疇。
2、從范圍上說,職工存在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其中企業包括我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等的職工。
(二)員工與職工的區別:
1)二者的含義
職工,指機關、企事業、其他經濟組織中的行政或業務工作人員,職工更有社會主義國家主人翁的意思,在計劃經濟時期,工人階級是職工的主流;
員工,多指企業中的行政和業務人員,主要存在于公司制的企業中,員工也體現“雇員”這一勞動者與企業的雇傭合同關系,如“某某公司員工”,但鮮有“某某建筑(環衛)員工”。總的說來,員工包含于職工中。
2)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更為恰當的原因
首先,應打破過去傳統的企業職工稱謂,有別于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國家公務員行使職能的社會團體、事業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公勤人員,才能從根本上拋棄“國家干部”這一籠統概念,才有利于從職工類別上解決政企分開問題。
其次,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有利于徹底打破企業中“干部”與“職工”的身份界限,從而鞏固和完善企業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度。過去,在企業中,有國家干部、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等。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雖然所有從業人員稱為合同制工人,但傳統的劃分觀念依然存在,制約和阻礙著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度的鞏固和完善。將企業職工確切定義為“員工”,傳統的臨時工、農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將逐步消失,企業員工的平等地位才能得到體現,這也有利于所有企業從業人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再次,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有利于徹底打破傳統的職工界限。如今,還有少數人認為自己是過去意義上的正式工、國家干部,企業不會也不應把他們怎樣。傳統的“職工”意識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無端的矛盾與糾紛。通過對企業員工的確切定義,給那些死抱老觀念不求進取的人敲敲警鐘,增強其競爭意識和緊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覺接受全員勞動合同制度的管理。
二、職工調離后單位所購房改房應該退回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已經出臺的相關房改政策、、法規中,對職工辭職或調離時,所購房改房是否必須退回原單位并沒有作明確規定。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房改精神來看,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如果單位并未與職工簽訂工作年限等附加協議,那么職工就有權自主處置所購住房,包括帶走和買賣,單位無權以種種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條件。如果單位在售房時與職工簽訂了有關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協議,那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了。這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所簽訂的附加協議若符合國家政策,并不違法,而且是雙方自愿簽訂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應當遵守和履行。
2、所簽的附加協議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背一方真實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職工調離后單位所購房是應該收回的,但是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來分析房子的歸屬,如果您不懂建議委托律師協助處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有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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