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一)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二)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五)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七)代保管業務。(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可劃分為五大類:1、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并、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發起、管理投資基金,回清企業債的承銷業務;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使用見證、貸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等業務。
當前,隨著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企業和個人傾斜,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發展,商務信托市場成為我國信托市場的基礎。目前和今后信托機構間的競爭主要集中于此,同時,信托投資公司還分別面臨來自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的挑戰和競爭。尤以資金信托領域的競爭程度最為激烈,競爭對手最為集中。與信托投資公司形成競爭關系的商業銀行業務主要是指委托存貸款和投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對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產生嚴峻挑戰的主要是其委托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業務是重要的信托業務,也是最具發展前途的資金信托業務之一,此方面與信托投資公司的競爭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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