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已經發生法律效率的刑事判決,裁定發生錯誤,法律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再審。刑事再審就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的審理。
刑事訴訟中再審的啟動也是有條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啟動再審。
1.要啟動再審的話,需要原來的判決裁定出現了錯誤。
2.要么是有新的證據出現,證明原來的判決裁定確實出現了錯誤,或者是原先作出判決根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是證據之間存在著矛盾。
3.此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審判,比如說審判員應該回避的,沒有回避等等,也可能會啟動再審。
4.審判人員在審判案件時,有徇私枉法或者是貪污受賄的行為,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判,也可以啟動再審。
刑事訴訟再審的啟動,主要有以下這幾種方式:
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訴,經人民法院受理后決定是否啟動再審,但是申訴期間并不停止執行。
第二種是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要進行再審,人民法院院長如果認為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的話,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最高法院,上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利,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就是說,如果上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還有一種是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可以啟動再審。再審的啟動,并沒有次數的限制。
申訴和再審有什么區別?
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提出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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