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偵查封房產誰有權利進行解封?
都是法院查封的 ,只是公安局經偵提出查封申請,只有法院才有權查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以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條 :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并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置于不動產上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并查封。
《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凍結不動產或投資權益問題的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凍結犯罪嫌疑人以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獲取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但由于投資權益或股權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對其采取凍結等偵查措施應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慎重使用。
二、檢察院退偵是什么意思?
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綜合上面所說的,查封房產這是為了更好的進行偵查,想要進行解封還必須要等到案件結束的那一天才能進行判定,而且解封只有國家規定的相關部門才能進行處理,所以,執法人員在偵查期間只要有任何需要且又是走的合法程序都是可以進行辦理的
父母債務子女名下房產能查封嗎?
查封期間可以補辦他項權證嗎?
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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