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槍支鑒定意見的辯護要點是什么?
例如刑事辯護應注意的幾個要點:
第一,首先要認真查閱卷宗。
第二,要認真分析起訴書。
第三,審查案件定性。是否構罪?定性是否有問題等。
第四,如果構成的話看有那些從輕的法定與酌定情節。
第五,法庭辯論要完美。
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代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受托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托辯護人、委托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來看,只存在四條限制:
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范圍內進行選擇;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委托的辯護人數最多為兩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3、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那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
當出現了違法行為后,司法部門也是會對其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后,也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訴訟,同時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聘請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辯護人在進行辯護時,也要充分的了解案件以及相關的證據,并要如實的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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