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二、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1、概念不同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害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侵害他人健康權的行為。
2、侵害客體不同
故意殺人是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其客體為他人的生命權。而故意傷害是為了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但并不想剝奪他人的生命,其客體僅是他人的健康權。
3、既遂、未遂規定不同
故意殺人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剝奪了他人的生命屬于故意殺人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剝奪他人生命,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但是故意傷害分為故意傷害輕傷、故意傷害重傷。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4、法律后果不同
造成相同的傷害程度,故意殺人的法律后果要重于故意傷害的法律后果。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殺人,但最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造成被害人損害,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仍按照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處理。
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是兩種不同的罪名,但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詞的結構寫法和應該包含的內容都沒有任何差別。對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受害者在擔驚害怕的同時,自己也要適當的跟犯罪嫌疑人進行周全,能想辦法先保全自身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故意殺人致人輕傷怎么判
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什么
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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