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現鑒定結論依據錯誤,那么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鑒定,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申請重新鑒定的程序
1、寫出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申請書的格式為:題名為《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等當事人的信息,說明因何事不服某鑒定機構的某項鑒定依法重新鑒定。結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請人:某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2、 將寫好的重新鑒定申請書交給辦案機關;
一般的鑒定申請的提交期限為舉證期間之內,但符合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過舉證期限。
鑒定是法定鑒定部門或指定鑒定部門中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由此而得出的鑒定結論是訴訟中一種重要的法定證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此證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由于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針對性,較其它法定證據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是否準許當事人重新鑒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重新鑒定不是一種自由裁量的權力,而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準許。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如果確實在鑒定結論的依據有錯誤,或者有其他違法情況的,那么當事人也是可以要求申請重新鑒定的,只需要將申請提交到相關部門,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那么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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