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庭支持公訴的概念是什么
出庭支持公訴就是指在法庭上通過調查與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是代表國家,揭露犯罪、指控犯罪分子,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目的。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是履行控訴職能的重要訴訟行為,即使在簡易程序中,公訴人仍應出席法庭,以實現法庭審理的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因此,檢察機關派員出席簡易程序審判具有重要意義。
1、公訴人出庭是履行控訴職能的需要。
在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出控訴,公訴人出庭的任務就是支持公訴,通過當庭出示證據,參與法庭調查,進行法庭辯論來履行控訴職能。公訴人如果不出庭,其控訴和舉證職能就不能充分履行,亦無法與被告方開展相互質證和辯論。并且,如果出現被告人提出自首、立功情節、被告人對某些事實有異議或對案件定性問題提出辯解等情形,是否需要轉換程序,本可由法官當庭與公訴人商量或征求意見,因公訴人缺席則只能中斷簡易程序的適用,反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
2、公訴人出庭是庭審構造的需要。
在審判過程中,控、辯、審三方應當總體呈現出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斷的等腰三角形結構,通過訴訟過程正當性的實現來最大限度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公訴人不出庭,而由法官代替其訴訟職能,宣讀起訴書、出示證據、宣讀量刑建議等,法官身兼控訴和審判二任,其中立地位蕩然無存,不符合“控審分離”的訴訟原理。對于被告方而言,公訴人不出庭則導致其無法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和證據問題與公訴方展開有效辯論,是對其辯護權與質證權的嚴重侵犯。庭審結構的失衡,阻斷了審判公正的實現路徑,進而影響了案件的審判質量以及法律和社會效果。
3、公訴人出庭是進行審判監督的需要。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履行公訴職能的同時亦肩負訴訟監督職能。檢察機關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在簡易程序中,檢察機關對法院的訴訟監督表現為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以及對一般程序違法的糾正等。公訴人不出庭,顯然會導致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簡易程序訴訟監督的缺位。
綜上所述,出庭公訴是很好的控訴形式,是通過法庭辯論的形式來進行的,經常在國際法庭中出現,這不僅能代表了我國律師的職業素養與業務能力水平更是作為律師代表著我們國家的尊嚴,我們需要大力支持出庭進行公訴,為國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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