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性對外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融資性對外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如下;
(一)銀行提供對外擔保:為境內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實行指標管理,指標不超過本外幣實收資本的50%或外匯凈資產;取消融資性對外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非融資性擔保實施風險管理,要求被擔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為境內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內機構依法在境外設立或持股的機構。銀行對外擔保履約無需外管局核準。
(二)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余額管理與逐筆核準相結合
(三)境內企業
1、被擔保人須是擔保人依法在境內外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不得為連續三年虧損企業,資源開發類企業除外;凈資產應為正值;
3、對擔保人的要求: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凈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
4、債務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無需批準;
5、擔保履約逐筆核準,履約后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結匯需經外管局逐筆核準;
6、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15日內到外管局辦理登記
(四)注意事項
1、對外擔保金額不受被擔保人的股權投資比例限制
2、融資性擔保項下主債務資金不得以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借貸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3、非融資行擔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權限和金額
4、取消擔保人外匯收入要求限制
5、對外反擔保:對境外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納入對外擔保管理,為境內機構提供的反擔保不納入對外擔保管理。
二、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擔保法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我國設立擔保法是為了使得更多民事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得到保障,一般民事主體在與他人建立債務關系時,會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財務作為擔保,在其不能履行債務時,可以此為抵押。擔保的手續辦理與普通合同的簽署類似。
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擔保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擔保債權實現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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