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偵查完畢由誰換押?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由公安局換押。
二、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補充的次數是多少?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
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補充偵查需要在一個月內完成偵查工作,否則相關職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來說,若沒有必要,是不會進行再次偵查的,對于特殊案件,若在一個月內無法完成偵查工作的,可以向其他地區的相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或者提出延期請求。
技術偵查措施主要用于哪些案件?
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有哪些
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抗辯權是形成權嗎
2021-02-03管轄權異議的要求有哪些
2021-03-03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如何審查
2021-01-27商標續展的作用是什么
2020-11-21交通事故工傷怎么賠償
2020-12-20探望權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7結婚自由的保護措施有什么
2021-03-16老人贍養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9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變更工種的
2021-01-15如何理解勞動合同變更的協商一致準則有哪些
2021-01-30飛機延誤險怎么賠償
2021-01-16保險合同可以變更嗎
2021-02-05再保險分出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內容
2021-02-25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的原因是什么
2020-12-19車著火了保險怎么處理
2021-03-18保險對方車主不理賠怎么處理
2021-03-11保險的功能有哪些
2021-01-14買保險沒驗車保險公司給賠嗎
2020-12-06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1-01-21林地承包合同怎么寫合法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