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坦白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可以,坦白雖然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但作為一種酌定的從輕情節。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但沒有明確規定坦白是否可以從輕處罰。坦白雖然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但作為一種酌定的從輕情節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坦白從寬”作為一項刑事司法政策也長期被執行。
應當將坦白列為法定從輕情節,理由如下:
1、將坦白列為法定從輕情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坦白從寬”很容易成為一種誘供的手段。將刑事政策法律化,能夠對獲取口供起規范作用。在審判階段,坦白作為一種酌定的量刑情節,完全依靠法官的經驗,造成量刑的不統一。將酌定情節法定化,可以使量刑更加統一。就犯罪分子自身而言,通過鼓勵、引導其認罪伏法,改過自新,使其切身體會到國家對他們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快改造的進程,盡快回歸社會。
2、將坦白列為法定從輕情節有利于司法機關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我國刑法只把自首列為法定從輕情節,而自首規定范圍較窄,條件限制較嚴,尤其是主動投案這一點,使很多被動歸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如實供述,大大增加了偵查機關的破案難度,增強了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出庭壓力和審判壓力。為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就要盡可能多地采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易審,而前提條件則是被告人認罪。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的手段提高犯罪分子認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輕口供,重證據是現在我國爭辦刑事案件的重要參考準則,其實犯罪嫌疑人能夠在一開始就如實供述坦白對自身才是最有利的做法,因為司法部門零口供定罪的案例不是沒有。現如今,在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案件不可能就直接移交到了人民檢察院,但所謂的供述坦白必須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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