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根據刑訴法最長拘留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是先行拘留的條件,不涉及拘留的天數。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最長可以達到37天。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三、區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具體適用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拘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采用的強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采用的強制方法。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避免混淆,在司法實踐中是十分必要的。
當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后,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司法部門也會根據涉案的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后果進行確定,如果司法機關已經充分的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這樣做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預防和減輕對社會的危害。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在我國規定打群架拘留多少天
行政拘留落地簽可以辦理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瑕疵
2021-03-12一般個體戶要預審多久
2021-03-01賣豬不開檢疫票如何處罰
2021-01-03如何中止對方探望孩子
2020-11-102011誤工費標準:誤工費到底怎么算
2021-01-20員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摔傷算工傷嗎
2021-02-04離婚后撫養費標準另一方無固定工作
2021-01-06土地糾紛找民政嗎
2021-02-21中介有哪些價格欺詐的情形
2020-12-11集資房新房出售有什么問題
2021-03-19房地產開發資質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10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內容
2021-03-18勞動合同能隨意變更嗎?
2020-11-17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程序有哪些
2021-02-03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2020-12-22保險理賠流程介紹
2020-12-17職業變了 保險是否要變
2021-02-08買了不計免賠為什么不能全賠
2021-03-24如何進行保險索賠呢
2021-01-13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