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職能包括哪些
1、控訴職能
控訴職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證實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確定刑罰權的職能。控訴職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國家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其行使主體要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和被害人等。
2、辯護職能
辯護職能是指針對犯罪嫌疑或指控進行反駁,說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罰處罰的職能。人權、民主思想的傳播、程序公正化觀念的進行以及憲政制度的建立,是產生辯護職能的決定性因素。行使辯護職權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等。
3、審判職能
審判職能是指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職能。審判職能存在的理論根據是基于公證處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權利運行的科學要求,其行使主體只有一個,即是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職能的基本結構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在現代社會,訴訟是國家司法活動的重要內容,國家司法權通過訴訟活動得以實現,從而達到解決社會糾紛、實現法律正義的目的。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1.控審分離,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主體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訴訟主體來承擔。
2.控辯對等,是指承擔控訴職能的訴訟主體與承擔辯護職能的訴訟主體地位平等并互相對抗。
3.審判中立,是指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及其審判人員不能有控辯雙方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或者人員擔任,而且審判者應當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平等對待。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碰到個人不可以解決的問題時,都會申請法律的援助。刑事訴訟,在案件中是必備不可少的,刑事訴訟的控訴職能是根據自己掌握的一些證據要求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辯護職能是對于情節比較輕的或者是認錯態度比較良好的嫌疑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一審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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