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八十四條的內容是什么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八十條刑事責任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公安機關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先行刑事拘留的條件。具體定罪量刑必須按刑事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在刑事拘留后,公安機關應及時進行審查訊問,對于應當逮捕的,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四條只要講的內容就是假釋的犯罪分子索要遵守的法律法規。在服刑期間入股表現比較好的犯罪分子可以進行減刑處理,立的功越大,那么減的刑越多。但是針對表現不是很好的,并且罪行比較嚴重的情況下,不可以進行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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