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范文包括哪些內容?
一、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后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制作的法律文書。
二、格式內容
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組成。
首部
⒈標題
分兩行寫:在文書的上部正中寫“×××人民法院”。判處涉外案件時,各級法院均應冠以中國的國名,字體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稱下一行正中寫“刑事判決書”,字型要比正文大兩號,以便醒目。
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文書編號。如:“[年度]×刑初字第×號”。
⒊公訴機關和訴訟參加人情況
對于公訴案件,先寫公訴機關即檢察機關名稱。如:“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能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
對于自訴案件,先列自訴人。寫自訴人的身份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或職務、單位和住址。自訴人有數人的,依次列寫。
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在寫完公訴機關或自訴人之后,寫被告人身份等情況。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應寫明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下還應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應按主犯、從犯的順序依次寫出每個被告人的身份事項。
在辯護人一欄,如辯護人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如辯護人是其他人的,寫“辯護人:×××,性別,年齡,在××單位擔任××工作,與被告人是××關系”。
自訴案件自訴人和公訴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應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書寫。其代理人的寫法與辯護人的寫法大致相同。
⒋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
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指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的表述,包括以下內容:案由和案件來源,即寫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來(要寫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時間,以便計算審判期限);審判組織,即寫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是公開進行的,還是依法不公開進行的(寫這一內容關系到是否貫徹公開審判原則)。
正文
1.事實
理由和判決結果的成立要以事實為基礎。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其次,重點寫法院查明的事實。這一事實,是有罪、無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據,所以要遵循“忠實于事實真相”的原則來寫法院查明的事實。具體說來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敘寫犯罪事實的內容,要寫明犯罪事實的七個要素,犯罪事實要寫全面,反映案件行為人犯罪行為事實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必須周全。有的時候還要寫上被告人的事后態度、表現。關于時間,要求精確,根據時間本身可以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體寫出年、月、日、時;關于地點,要寫得確切,不要把相似的地點名稱搞混淆,特別是作案地點的詳細地址一定要寫得精確;
⑵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是準確的,即犯罪事實要確鑿。事實是否真實可靠,要讓證據來說話,因此,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敘寫犯罪事實時,要列舉經法院查證核實的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并且經過查證屬實的事實。如果是主要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證據與證據之間要能夠相互印證。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闡述法院為什么如此判決,是把案件的事實、情節和裁判結果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媒介。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按照刑法的規定闡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過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動機、目的罪行表現、危害后果,來論證被告人的罪行性質,惡性程度和造成的嚴重影響,以刑法分則各條規定的罪狀特征為依據,以被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基礎,確定其罪名。
⑵對控、辯雙方的意見加以分析說明。控、辯雙方的意見,在一審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或自訴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在書寫理由部分時,必須對控、辯雙方所持的主要論點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確的,表明予以采納;錯誤的,予以據理批駁。
⑶正確處理事實、理由、判決三者之間的關系。判決理由在判決書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必須上與已經認定的事實、情節相適應,下與判決結果相一致。這樣,事實、理由、判決三者之間才能相互照應,無懈可擊。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是依照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對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無罪,犯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的處理結論,是判決書的實質部分,必須嚴格推敲,做到判決結果與事實、理由、法律相適應。一審有罪判決書應這樣寫判決結果:先寫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續寫判處什么刑罰。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寫,不能不寫或濫定。以往有的判決書不寫罪名,只寫刑罰,如“判處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還有的判決書中出現過“判處盜竊犯王××拘役六個月”,沒有用專句把罪名表述出來,是不妥當的;
尾部
尾部是判決書的結束部分,應依次寫明以下內容:
⒈交待上訴權和上訴審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寫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該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訴案件,上訴狀副本的份數,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寫明。
⒉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審判長、審判員(代理審判員)依次署名,如系獨任審判則由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署名。對于經院長或者庭長指定擔任審判長的,不論本原來是審判員還是助理審判員的,應一律以“審判長”名義署名。助理審判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按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其署名應為“代理審判員”。
⒊判決的決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寫明判決的年月日,如果是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寫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日期,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⒋書記員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書記員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間的左下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條戳,以示核對。
大家都知道法律案件在訴訟時會有第一審判決。但是很多人其實不是很了解第一審判決包括哪些內容,第一審判決是有一定的標準格式的,不能隨意進行書寫,需按照法院標準格式書寫,其中包括的內容必須齊全,簡單明了,能閱讀之后立刻明白其中含義最好。
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常用引用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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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宗江律師,宜昌人,武漢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從2006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宜昌市規范化建設示范所---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國家注冊律師執業證號14205200710799916。 周宗江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扎實的理論功底,頗具匠心,成功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事務,是一名值得信賴的好律師。 民商事方面包括合同法、債權債務、侵權賠償、婚姻繼承、公司法、 財產糾紛處理、房產建筑、勞動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累計代理案件數百宗,均取得了委托人的好評,執業15年來無投訴,不少案件被各大媒體報道。為一些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提供了優質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其中不乏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如為一宗標的達數億元的合同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為委托人避免過億元經濟損失;如為湖北首例鄉村道路缺陷交通事故案6名遇難者家屬狀告當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取得勝訴等。 刑事方面,代理了一批刑事辯護案件,較好的維護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人實現了無罪、免處、緩刑、取保候審、減輕或從輕處罰。 周宗江律師為人誠實守信,工作認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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