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改2018有哪些內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五、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在2018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當中,對于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以及相關機構等作出了明確改進。增加了監視居住的條件,同時對于之前法令當中不夠完善的部分也進行了相關的修改與增加。在修改當中,人民檢察院的職能范圍以及判決標準也做出了相關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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