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后多久宣判?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后二個月以內宣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延期審理:
1、根據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156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審理。
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根據《刑訴法》第16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審判期限停止計算)。
綜上所述,在沒有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訴一審期限為1個半月,經高級法院批準最長為2個半月。一旦出現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審判期限就要中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案件經批準,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于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刑事案件標準的審判時間雖然是兩個月,但在實踐過程當中,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這種情況是非常的多的。可是一般的案件就算是延期,應該也是開庭后三個月就最終被宣判了的。另外我們生活當中提及的自訴類的刑事案件,應該是刑事法庭受理后六個月之內宣判。
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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