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審查的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和《法院解釋》的有關規定,庭前審查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1、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3、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5、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
6、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7、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
10、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至第6項規定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訴訟證據調查的流程
(一)起訴: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二)受理:
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立案時需要提交訴狀、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的證據材料并交納訴訟費用。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并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并交納保全費。
在近幾年中,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后,不僅會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罰,在這里也是提醒各位公民,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權益。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對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需要在開庭前調解的案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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