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雖然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還有部分群體對于我國的法律知識,甚至是一些最基本的常識性問題都是一種一無所知的態度,比如小編看到有人關注的一個問題居然是在我國未開庭前可以先服刑嗎?要知道,沒開庭誰也不能說當事人有罪,又何來服刑之說!
一、在我國未開庭前可以先服刑嗎?
在還沒有開庭之前,當事人甚至都不屬于確切的犯人,所以根本就談不上服刑的這個問題,服刑必須要等到法庭宣判完了以后的。
服刑是指:因刑事犯罪,經過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的人員,被投入到看守所、監獄等刑罰執行機構進行勞動改造。
二、羈押期限折抵刑期嗎?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如何申請減刑?
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提出申請,并向所在執行機關提交減刑申請書。執行機關審核通過的,進行行政審批程序。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并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于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并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減刑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小編猜想,之所以有人會對未開庭前可以先服刑嗎的這個問題產生一定的疑惑,那是因為刑事案件當中要先把犯罪嫌疑人羈押起來的,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這只是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在羈押期間并不是說就已經開始服刑了的,而是將來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的刑期,之前羈押期間是可以和刑期相互折抵的。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漏罪該怎么處理
法院立案后多久開庭
立案到開庭要經歷什么,立案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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