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家都應該非常清楚了,刑事訴訟有關的程序以及刑事訴訟的相關內容,那么下面我們一起來講一講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七口頭傳喚是什么罪?根據國家刑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七口頭傳喚指的是不是罪名而是量刑。下面我們一起來詳細講一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不是罪名、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可以口頭傳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在讀過這本篇文章之后,我們不僅知道了刑事訴訟法的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同時也非常了解了刑事訴訟法的概念,也解釋了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七口頭傳喚是什么罪,如果讀者還有其他疑問的話,請隨時咨詢臺的律師,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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