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其實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因為我國將刑事案件分為了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因而不同類型的案件,其實實際對應的審理期限也還有一些差異。那么其中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呢?接下來,律霸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公訴案件的起訴條件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
1、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 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 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二、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其它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延期審理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相信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后,大家應該有一定了解吧。即使是公訴案件,此時也要看是通過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來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不同的程序下,那么審理案件的期限也是不一樣的。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上律霸網站進行具體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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