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上已經很少由國家仍然對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實行死刑的最高懲罰,而中國的特殊國情也讓死刑仍然無法從法律的規定中排除,但是我國也為了順應國際的普遍要求而將死刑的判決降低到最低并且增加了各種限制的規定。那么,刑訴法死刑復核有什么規定?
一、刑訴法死刑復核有什么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將《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
死刑對于每個人來說是針對其犯罪行為的最嚴厲和可怕的處罰,所以大多數人在聽聞死刑的時候肯定會產生恐懼的情緒而自然減少了犯罪的意圖,而這樣也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秩序的維持帶來有利之處。
死刑復核程序中律師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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