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針對某個案件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時候可能會發現其中包含著類似于視頻和錄音的視聽資料,一般來說這些資料由于其具備直接性的特點而被法官認為是比較有效率的證據,但是也不能排除存在很多假造的視聽資料。下面一起來看看刑訴法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有什么?
一、刑訴法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2條,規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規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第28條,規定視聽資料排除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
1.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概念。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3條把電子數據列舉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項內容。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有利于迅速、及時地收集其他證據,并且能夠立體、直觀地再現案件情況,也有利于方便、有效地核實其他證據。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錄音、錄像,一般產生于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如果是在刑事訴訟啟動之后,公安司法機關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而制作的錄音、錄像等,不是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例如,在詢問證人、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過程中進行的錄音、錄像,應當分別屬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驗、檢查中進行的錄像,應當是勘驗、檢查筆錄的組成部分。但是,該資料用于證明訊問、詢問或勘驗、檢查程序是否合法這一爭議問題時,則屬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法律 教育 網
2.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特點。(1)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實在,內容豐富;(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3)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4)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實時便于操作;(5)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6)對技術要求高,伴隨科技發展的進程而不斷更新、變化。
總之,刑訴法中規定了法官在拿到這些證據的時候不能直接采用而不采取相應的檢驗措施來判斷是否存在虛假的情況,但是在判定屬于原件且真實有效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將成為判決的有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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