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民事案件,法院在受理后還會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話,就要進行撤案處理。而刑事案件,基本屬于公訴案件,檢察院是起訴方,追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有些自訴案件也可以雙方和解。那么,新刑事訴訟法不得調解的案件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么說的。
一、新刑事訴訟法不得調解的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案件和解的好處有哪些?
1、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體現。刑事和解能夠化解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增進人與人之間的和睦共處,促進犯罪人回歸社會,使被害人從被害的狀態中解脫出來并得到相應賠償,修復因犯罪行為而被破壞的人際關系及社會秩序,是司法工作服務大局的有效舉措。實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是運用黨的刑事政策指導司法的具體體現。
2、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效率是刑事司法的要求,訴訟過程漫長既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也使訴訟當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負。即使刑事訴訟最終依法對犯罪進行了處理,但漫長的訴訟過程也會使訴訟結果的意義黯然失色。刑事和解操作簡便,不必動用大量人力,無需特定場所和繁瑣的程序,可以節省大量成本,在最短時間內及時解決糾紛,從而全面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大部分都不能調解,只有那些危害輕微、涉及到財產損失的案件,雙方當事人才有可能達成和解,從而犯罪嫌疑人免于處罰。新刑事訴訟法不得調解的案件主要是公訴案件,檢察院受理后,會重點審查起訴,符合條件的,向法院提交公訴書,要求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判刑。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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