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有著相關的法律講解。那么什么是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其具有怎樣的法律效益以及法律責任。當我們遇到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濟程序該怎么辦的問題時,又該如何解決?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有關問題。
一、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濟程序該怎么辦
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擔任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提到的觀點是“案外人因保全或先于執(zhí)行錯誤受到侵害,賦予案外人享有復議的救濟程序就足夠了。”在書中還提到“該意見,也是經過研究,并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等單位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包括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濟程序有以下幾點:
1、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民事訴訟法》只是規(guī)定了可以申請復議,并未規(guī)定其他救濟渠道,案外人依此也只能享有復議權。
2、保全裁定只是中間性的裁定,而非終局裁定,賦予利害關系人與當事人相同的申請復議權利即可,不宜給予其異議之訴的權利。
3、過多的救濟環(huán)節(jié)和手段將影響保全的效率性。
4、對于保全實施中發(fā)生的問題,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可按執(zhí)行程序中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這里所說的保全實施中發(fā)生的問題筆者的理解應該是指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實施具體的執(zhí)行行為,包括拍賣、變賣等處置措施,這時,案外人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guī)定向執(zhí)行機構提出執(zhí)行異議,那么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行使了復議權后,在保全實施中是否仍然享有異議權,在該書中沒有明確闡述。
二、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
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兩種程序救濟。持這類觀點的主要是河北省保康縣人民法院的張華仕,他曾在中國法院網發(fā)表《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濟進路》這篇文章,在文中他提到了案外人可以選擇采取上述兩項救濟權利,這篇文章后來被很多網站轉載,它也成為新民訴訟法解釋實施后旗幟鮮明的關于不服保全裁定救濟途徑的論述之一。文中作者評述“盡管2015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關于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第一個明確規(guī)定,但整個法律條文中并未出現(xiàn)只能、僅能等用詞,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在其他文件或者場合流露出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只能采取復議程序救濟。”
另外作者還提到《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的規(guī)定賦予了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對財產保全裁定的執(zhí)行屬于執(zhí)行程序的一部分,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時,自然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guī)定享有異議權,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異議。賦予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案外人以異議權恰恰符合法律體系解釋的要求,不賦予其異議權反而不符合法律體系解釋的要求。因此,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案外人依法應享有異議權。
對于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濟程序,可以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妥h。根據(jù)案件以及裁定的條例提出異議,確保自身利益,保障自身權利,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要點,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有疑問歡迎大家前來咨詢,同時也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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