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掛失票據的情形都有哪些
1、將銀行承兌匯票交付給他人用于貼現,由于沒有獲得貼現款,于是謊稱票據丟失惡意掛失;
2、將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后手之后,與后手發生糾紛,于是謊稱丟失惡意掛失。
3、純粹基于騙錢的目的,故意轉讓銀行承兌匯票后惡意掛失支付,試圖通過掛失再次取得票款。
惡意掛失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法院可以給與罰款。
如果手中持有的票據被人惡意掛失支付,申請公示催告的,就要及時向法院遞交《票據權利申報書》,從而終結公示催告,阻止惡意掛失止付成功。
二、惡意掛失要接受什么處罰?
公示催告程序作為銀行承兌匯票權利人喪失票據后的法定補救手段,也是維護交易安全和訴訟秩序的重要手段,若惡意掛失銀行承兌匯票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掛失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 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拿到票據之后,一定要先對票據進行形式審查。此外要判斷與票據轉讓的前手是否有真實交易,缺乏真實交易的轉讓是有風險的。其次,要向銀行查詢票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一旦票據出現問題,要立即到銀行掛失,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
各種票據糾紛的管轄
關于票據糾紛的司法解釋
票據糾紛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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