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是因為檢查機關對案件的相關調查和審理后,認為不具備相關起訴的條件,而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和起訴的決定,那么不起訴的條件是什么了?刑事訴訟法不起訴規定是什么?那些類型的案件會讓檢察機關對于案件進行不起訴了,下面就由律霸的小編來為您解答。
一、三類不起訴的區別
1、法定不起訴
適用對象: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
有無裁量權:無。
決定主體: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
能否再起訴: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訴:可以。
被不起訴人可否申訴:不可以。
2、酌定不起訴
適用對象: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有無裁量權:有。
決定主體: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
能否再起訴: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訴:可以。
被不起訴人可否申訴:可以。
3、證據不足不起訴
適用對象: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有無裁量權:有
決定主體: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
能否再起訴:能。
被害人可否申訴:可以。
被不起訴人可否申訴:不可以。
二、不起訴決定的程序
1、特定案件的審批程序
省級以下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批準。
2、宣布與生效
公開宣布,立即生效。
3、送達
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
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
三、對被不起訴人和涉案財物的處理
1、對人
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建議主管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2、對物
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參照高檢規則第296條的規定辦理。
四、不起訴的救濟程序
1、被不起訴人
酌定不起訴可向原決定的檢察院申訴。
2、被害人
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直接起訴。
3、公安機關
向原決定機關復議,向上一級復核(也不批捕的救濟程序一樣)。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了解到了刑事訴訟法不起訴規定是哪些有了一定的回答,一般不起訴是針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較輕的進行不起訴,也有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這一點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決定的主體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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