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是刑事訴訟法的簡稱,是我國眾多法律條文中的一種,他主要對定的是公民訴訟方面的相關法規,是保證司法審判公平公正的保護傘,有利于維護人民的利益,保證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能穩步運行。那么對于刑事訴訟法障礙消除后多久能訴訟這個問題是怎么規定的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期間的耽誤和順延的規定。
當事人耽誤訴訟期間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由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就會喪失實施該訴訟行為的權利。如果是由于客觀上遇到了特殊情況,致使期間耽誤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期間順延。我國法律規定的期間順延的情況有兩種:一是遇到了當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災、交通斷絕等;二是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如住院動手術等。這時,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五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對當事人的申請,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以裁定形式準許順延。法定期間的順延,只能是補足實際耽誤的期間。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
刑訴法解釋的內容充分解析了刑事訴訟法,是對刑訴法的補充說明,有利于人民群眾對刑訴法加深理解,也有利于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有法可依。如果對刑訴法有不理解的內容請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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