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只要立案以后,不是原告想撤案就可以隨隨便便撤案的,因為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社會影響比較惡劣,所以都是由公訴方依法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是不會撤案的。不過,刑訴法撤銷案件條款的相關規定,就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
一、刑訴法撤銷案件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61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1]
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二、刑事訴訟法釋放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我國人民檢察院對于一些犯罪情節輕微,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經公安機關偵辦以后,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的等這些情況都會撤銷案件,撤銷案件也就代表著將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了。
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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