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檢查大家應該都不陌生,執法人員在檢查的時候,是有程序的約束的,并且檢查和搜查這也是不一樣的。我國的執法人員在正常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利對我國普通公民進行檢查的,檢查需要符合程序,并且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可以依法進行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搜查的區別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和搜查的區別是什么?
1、對象不同
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
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主體不同
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證與無證問題
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檢查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
由于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搜查的要求
搜查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搜查的對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的日的是發現和收集有關犯罪的證據,查獲隱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為了其他目的而濫用搜查措施。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3、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這里所說的緊急情況,在偵查實踐中是指:
(1)身帶行兇、自殺器具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這些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搜查的審批手續,所以,允許以拘留證、逮捕證進行搜查。
4、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5、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刑事訴訟法中,搜查和檢查在適用對象、程序、主體等這些都是不一樣的。我國刑訴法中還特別規定,如果是檢查婦女的身體的話,是需要女工作人員進行的。并且,如果執法人員沒有檢查證的話,是不可以進行檢查的。
2020最新刑事訴訟法全文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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