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案件當中的司法鑒定,可能我國普通公民在平常的生活當中是接觸不到的。但是相信大家在影視劇當中多多少少都有見到過司法鑒定的影子,比如說像尸檢就是屬于司法鑒定當中的一種。所以公安機關有的時候為了查明案情,是需要司法鑒定作出結論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鑒定人指定的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鑒定人指定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120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訴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這些都是對刑事訴訟中“鑒定”的具體規定。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公安司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在對鑒定結論進行分析研究后,若認為所作結論不夠完備、不夠明確或提出了新的問題、或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新資料,可以決定或申請將已鑒定或新發現的檢體,仍交給原委托的鑒定人進行檢驗,鑒定人對新問題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補充,就是補充鑒定。補充鑒定是由原鑒定人作出,是對原鑒定的補充或修正,若是對原鑒定的補充則應將原鑒定結論與補充鑒定結論結合使用;若是對原鑒定的修正,則以補充鑒定的鑒定結論為準。
重新鑒定是指對原鑒定結論的可靠性發生疑問時,將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的鑒定。重新鑒定的鑒定人,可以不受原鑒定內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據委托單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進行鑒定。重新鑒定時若所得出的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對原鑒定結論進行論證并說明不一致原因。
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如果說為了解決案件當中的一些專門性的問題,必須指派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而且對一些具有精神病的醫學鑒定,這都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醫院進行鑒定的,只有指定醫院鑒定的結論才具備法律效力的。
2020最新刑事訴訟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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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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