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在偵查案件、包括在后期的公訴和審理過程中,對犯罪人和犯罪行為的認定最主要的依據就是證據,只有證據確鑿才能定罪和定刑,而證據的來源渠道除了現場勘查外,很重要的就是取得證人證言,那么,公安機關在詢問證人時是否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是什么呢?
一、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內容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二、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根據《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并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后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所謂證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況而被通知到案作證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綜上所述,關于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就司法公安機關詢問證人的流程和規定,進行詢問時,現場至少要有兩名以上的偵查人員,詢問地可以是司法機關的辦公場所、證人的單位、住所或其指定處,對于證人的證言應記載筆錄并經其核對。
偵查機關詢問證人有哪些規定?
什么時候立案,立案時間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后嗎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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