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進行辦案的時候如果確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是一驚掌握了確鑿了證據就會對其進行逮捕,但是有很多人就會有疑問了,那就是刑法中關于刑事訴訟法宣布逮捕是在什么情況下進行的呢?對于這個問題大家一起和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情況下刑事訴訟法宣布逮捕?
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據此,逮捕應具備三個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前提和基本條件。逮捕通常不是在偵查終結以后才采取,而是逮捕之后仍將繼續進行偵查,所以,經過初步偵查,只要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且是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便可對其執行逮捕。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這就是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按照刑法的規定,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還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所謂“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逃跑、自殺、串供、毀滅罪證等妨礙訴訟活動進行的情況以及可能行兇報復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給社會帶來新的危害。
二、逮捕后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后取保候審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五)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六)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為了防止其繼續的危害社會或者是進行破壞社會的行為那么執法機關是可以對其進行逮捕的。之后犯罪人員若是因為患有嚴重的疾病那么是可以不進行羈押的,像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新刑法冒用身份證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2020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2021-03-19醫療事故鑒定
2021-01-13業委會委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1-03-01法律援助對象及范圍
2021-01-27關于抵押期限是否影響擔保物權
2021-02-25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范本是怎樣的
2021-03-16法院進入簡易程序多久能審,還可以上訴嗎
2020-11-13什么情況下應該賠償勞動者損失
2020-11-08合同保全的概念與意義有哪些
2021-02-06兼職算雇傭關系嗎
2021-01-06找車拉貨算雇傭關系嗎
2021-01-09擅自將耕地改為林地如何處罰
2021-02-08拆遷安置房加子女名字怎么弄
2021-02-16放棄競業限制補償金有效嗎
2020-11-19離職了怎樣才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2021-02-01實習期間下班后摔倒,誰的責任
2021-01-06人身意外傷害的內容有哪些
2021-01-10飛機延誤賠償哪里領
2020-12-02客戶聘請保險經紀人的必要性有哪些
2020-11-13伍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