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清償以下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由于票據法不允許進行一部背書或分割背書,那么,持票人要求清償的票據金額應當是該票據上記載的全部金額。
2.被追索的延遲付款的利息。該利息的計算,按照不同的票據種類和不同的到期日來計算。具體是:第一,定日付款、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等遠期匯票,由于票面上記載了具體的到期日,在被拒絕付款的情況下,延遲付款的利息應自到期日起計算至被追索人清償日止。第二,遠期匯票在到期日前,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時被拒絕承兌的,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無法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在進行期前追索的,因尚未發生延遲付款,被追索人不必支付延遲利息。但是,因為匯票是信用證券,匯票金額中可能包含了遠期付款的利息,所以,被追索人在償還期前追索的匯票金額時,應扣除自清償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
3.持票人為取得有關拒約證明和發出通知所支出的費用。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取得拒絕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是保全追索權和行使追索權的法定程序,向追索人發出通知也是持票人的法定義務。持票人在這一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理應由被追索人予以負擔。如果持票人沒有向被追索人發出有關的通知,則被追索人可以拒絕支付該項通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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