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申報的對象
下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一)依法已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
1.各項收入均應當納稅的納稅人;
2.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稅種享受減稅、免稅照顧的納稅人;
3.當期營業額未達起征點或沒有營業收入的納稅人;
4.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
5.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的納稅人。
(二)按規定不需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納稅申報的期限
(一)各稅種的申報期限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于期滿后十日內申報,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并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其他稅種,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
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二)申報期限的順延。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節假日的,可以順延。
(三)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
三、納稅申報方式
(一)上門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二)郵寄申報。納稅人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郵寄申報,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電傳申報。實行自核自繳,且有電傳條件的納稅人,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電傳申報。
(四)現場申報。對臨時取得應稅收入以及在市場內從事經營的納稅個人,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在經營現場口頭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人員)申報。
四、納稅申報的要求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到當地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按照表式內容全面、如實填寫,并按規定加蓋印章。
(二)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資料和證件:
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明細表;
增值稅納稅人先征稅后返還申請表;
外商投資企業超稅負返還申請表;
與納稅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聯營企業利潤轉移單;
未建帳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供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國家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證件、資料。
(三)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報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的合法憑證,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
五、納稅人應當按月將納稅申報資料裝訂成冊,并按規定保管
六、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還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并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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