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幾幾年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1)在交通事故中所用的搶救費用超過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2)事故的肇事機動車輛并沒有參加交強險的;
(3)肇事后機動車車主逃逸的;如果發生上述情況中的其中一條的時候,救助基金墊付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傷的部分費用或者是全部搶救費用,還有死亡的喪葬費用。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救助基金應該墊付受害人受傷的部分費用或者是全部搶救費用,還有死亡的喪葬費用的,這個是由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的進行墊付,救助基金一般墊付的是受害人從接受搶救的時間開始起72個小時之內的搶救費用,如果遇到特殊情況的話,72小時的搶救費用是由醫療機構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緣由。具體的費用標準應該是按照該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
根據第十三條規定:如果發生上述第十二條情況中的其中一條的時候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受傷的部分費用或者是全部搶救費用的,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在3個工作日之內以書面的形式告訴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根據第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在搶救玩受害人之后,對于那些搶救費用沒有結算完的,可以提出墊付申請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還需要提供和搶救費用有關的證明材料。
根據第十五條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從收到醫療機構墊付沒有結算清的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后,應該在5個工作日之內。
按照上述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指定的收費標準,從而對下列的3條內容進行審核,還要把審核結果以書面的形式告訴處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1)是不是屬于上述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況;
(2)搶救的費用是不是真實的,是不是合理的,可不可以進行墊付。
(3)同時還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于其它的內容認為還需要審核的。對于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該將相關的費用劃入醫療機構所在賬戶。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不給予,并且要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因為墊付的搶救費用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產生了爭執的時候,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根據第十七條規定:發生上述第十二條所列情況之一時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是由受害人的家屬或者是親戚拿著處理這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出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對于沒有親屬或者是沒有辦法確認死者身份的遺體,則由公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第十八條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自收到有關證明材料和受害人死亡的喪葬費用墊付申請以后,對于那種符合墊付要求的,應該在3個工作日之內按照相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而且還要以書面的形式告訴處理該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不給予墊付,并且要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根據第十九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喪葬費用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受害人受傷的部分費用和搶救費用進行審核的時候,同時還可以向該起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該車所屬的保險公司和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進行核實情況,相關的單位是應該予以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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