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關人員在辦案的時候,有的時候為了辦案的需要,可能會將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和物品進行凍結扣押。但是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也不是說可以無限期的進行凍結的,也是需要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相關法條來進行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凍結財產的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凍結財產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9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為6個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可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律師參與訴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1條規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提出聘請律師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4條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二、凍結資金
法院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依法凍結存款等賬戶資金:
訴訟前或者訴訟中,一方申請對資金賬戶進行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依法凍結賬戶。
判決生效后,執行程序中,法院可以依據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凍結被執行人的資金賬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新刑訴法解除凍結的規定是什么?
首先要搞清楚凍結的目的,凍結一般是保全或執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措施。如果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就失去意義,法院會解除凍結;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償還了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就沒有繼續凍結的必要,法院也會解除凍結。另外,如果被執行人不支付,法院就會將凍結的財產扣劃并執行給申請執行人。
凍結時間為六個月一周期;解凍有到期解凍和法官提前解凍兩種,如果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盡快解凍。
執法機關人員在進行凍結他人的存款匯款過程當中,如果經查與案件無關的話,那么在三天之內必須進行解凍。通常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進行凍結的話,期限為六個月。凍結他人財產,在執行程序當中,必須經過法院的批準以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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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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