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其中證人證言是比較重要的證據類型。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解案情的相關人員,都應該承擔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些被告的近親屬出于對被告的庇護,而不配合作證,這是不對的。那么刑訴法關于近親屬作證的規定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小編是怎么說的。
一、刑訴法關于近親屬作證的規定是什么?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 84 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偽證罪。法條中并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偽證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為之作偽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系,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里面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并成為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二、近親屬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哪些情況下證人可以不用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關于近親屬作證方面的規定,近親屬也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干擾其他人出庭作證。如果近親屬提供的證據經查實有問題的,還可能構成偽證罪,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當然,如果近親屬是未成年人,或者患有嚴重疾病,是可以不用親自到場作證的。
證人證言的法律規定
保證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證人證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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