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二、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呵以延長2 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刑事案件的羈押時間是根據案情決定的,案情的情節比較嚴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羈押時間,但是沒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批準,是不可以進行羈押,也不可以進行超期羈押,否則是屬于違法行為,嫌疑人可以起訴維權。
法院判決前在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司法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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